【48812】两包“盐焗杏仁”引发生意合同纠纷

时间: 2024-04-16 19:12:40 |   作者: 杏仁挞注芯机 1150

  颇受重视的“美国大杏仁不是杏仁”案,近来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审理后以为,案子现实不足以证明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出售涉案产品构成诈骗行为,依法驳回原告甘清洪的诉讼请求。

  原告甘清洪诉称,2012年11月21日,其在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营业网点购买了别离冠名为“盐焗带壳杏仁”(英文名称:Roasted&SaltedInshellAlmond)和“盐焗杏仁”(英文名称:Roasted&SaltedAlmond)坚果各一包,购买价格为每包27元。该两包产品包装袋清晰记载:其产品配料主料为“杏仁”,英文名称“Almond”,经查询,意思亦为“杏仁”。可是,依据原告阅览的新闻报导,被告出售的产品底子就不是杏仁,而是扁桃仁。被告作为经营者,将扁桃仁冠名为杏仁出售,严峻误导并诈骗原告,故申述要求被告补偿原告丢失人民币54元。

  被告辩称,原告自称依据新闻报导得知被告出售的产品不是杏仁而是扁桃仁,新闻报导不能作为确定现实的依据,且原告也未举证哪一篇报导是针对此案的产品;被告供给威望部门的查验陈说,证明此案产品是合格的。假设产品不是杏仁,威望部门首要就会指出货不对板的问题;原告说此案产品不是杏仁,应当出示威望部门的查验陈说或其他威望依据;被告作为商家,依据对威望部门的信任,直到今日都以为涉案产品是杏仁,被告没有片面差错,谈不上诈骗的问题;假设原告购买涉案产品受损,也是原告成心形成的,是原告自己诈骗自己,如有任何结果,应由其自傲。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国内贸易行业规范(SB/T10673-2012),该规范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规矩了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的术语和界说、分类、要求、实验办法、查验规矩、标签、标志、包装、运送、储存的要求。在此案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出售的涉案产品便是上述规范所规矩的熟制扁桃核(巴旦木)核和仁产品,在上述规范出台前,被告出售的上列产品冠名为“盐焗带壳杏仁”和“盐焗杏仁”出售。在上述国家规范出台之前,关于涉案产品名称的运用存在争议,部分学界亦曾运用“杏”来指扁桃或巴旦木。以上现实,有庭审陈说以及原告供给的购物发票、电脑小票、图片、被告供给的国内贸易行业规范等证明,法院予以承认。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以为:此案为生意合同纠纷。此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出售行为是否构成诈骗。依据法律规矩,所谓诈骗,系成心奉告虚伪状况或隐秘实在景象,使对方因而发生错误认识并从而导致丢失的景象。在此案中,原告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国家关于上述产品所应遵从的行业规范没有施行,而在实践中,关于涉案产品名称的运用存在争议,部分学界亦曾运用“杏”来指扁桃或巴旦木。依据以上现实,不足以证明被告出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存在“成心奉告虚伪状况”或“隐秘实在景象”的景象。法院遂驳回原告甘清洪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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